香港利得稅

香港稅收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的特點:


1. 香港稅收制度以地域為徵收稅項的基礎。 只對來自香港的利潤及收入徵稅。 來自香港境外的利潤及收入一律都不進行徵稅,即使這些利潤及收入在香港流通過。

2. 在香港境內,依靠任何形式經營活動的法人,都需要在香港繳納利得稅。 法人包括在香港註冊的公司、法團、合夥商號、信託人或團體。

3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,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,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,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。 當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為零時,利得稅才進行徵收。

4. 香港利得稅的稅率是定額稅率。 香港利得稅稅率為16.5%、不過對於年收入低於400萬美元的小微企業,香港稅局對其進行優惠,利得稅稅率減至8%這實際上是世界上最低的利得稅稅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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