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利得税

香港税收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的特点:


1. 香港税收制度以地域为征收税项的基础。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。来自香港境外的利润及收入一律都不进行征税,即使这些利润及收入在香港流通过。

2. 在香港境内,依靠任何形式经营活动的法人,都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。法人包括在香港注册的公司、法团、合伙商号、信托人或团体。

3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,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,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,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零时,利得税才进行征收。

4. 香港利得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。香港利得税税率为16.5%、不过对于年收入低于4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,香港税局对其进行优惠,利得税税率减至8%这实际上是世界上最低的利得税税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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